执业机构: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施工合同无效,"管理费"还能不能收?

安文强律师 · 2026 年 8 月 · 建设工程

一句话结论: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的"管理费"能否收取,取决于管理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以及管理费是否包含在工程造价之内。这笔钱不是签了合同就一定能拿,也不是合同无效就一定要退——关键在证据。

一、问题的由来

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长期存在。出借方(转包人、被挂靠单位)通常不实际施工,而是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几向实际施工人收取"管理费"。一旦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这笔管理费的处理就成了争议焦点。

常见的场景是:实际施工人干完全部工程、工程款结算时主张管理费条款随合同无效而无效,要求返还或不予扣除;而出借方主张自己提供了资质、投标、财务管理、对外协调等服务,管理费属于对价,应当保留。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各级法院的处理并不统一。这正是这个问题的难点所在。

二、法律依据的梳理

1.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中,最核心的原则是"折价补偿 + 过错分担"。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在于,工程一旦建成即无法返还,因此只能折价补偿——这也就是工程款结算的法律基础。

2.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是理解管理费问题的关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也作出了相同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注意:"参照"不等于"适用"。参照的范围仅限于"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而管理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需要具体分析。

三、三种主要处理路径

路径一:不予保护,管理费随合同无效而无效

这是较为严格的一种处理方式。理由是:管理费条款本身是无效合同的组成部分,出借方通过出借资质牟利,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如果允许其收取管理费,相当于变相承认了违法行为的经济收益,与立法目的相悖。

此种路径下,法院通常将管理费从应付工程款中全额扣除,实际施工人可获得全部工程款(扣除已按约定支付的部分),出借方的管理费主张不予支持。

路径二:酌情支持,以实际管理为限

这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中间路线。法院会审查出借方是否实际实施了管理行为,例如:

  • 是否参与了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
  • 是否投入了资金、人员或设备
  • 是否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 是否承担了对外协调、税费缴纳、财务管理等工作
  • 是否承担了质量、安全、工期的管理责任

如果确有实际管理投入,法院可能酌情支持部分管理费;如果仅仅是出借资质、坐收费用,则不予支持。支持的比例通常会低于合同约定的比例,有的案例中按合同约定的一定折减比例计算,有的则参照当地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确定。

路径三:参照合同约定处理,纳入折价补偿范围

部分法院倾向于将管理费视为"工程价款的约定组成部分",依《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处理,即在结算时按约定扣除管理费。

此种路径的理由是:折价补偿的目的在于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管理费既然是双方合意确定的价款构成,参照约定处理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也有利于维持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四、判断的核心要素

综合上述三种路径,实务中法院考量的核心要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 管理行为是否实际发生——这是区分"坐收管理费"与"提供实际服务"的关键。有实际投入的,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明显更高,此为最重要因素。
  • 管理费是否包含在工程造价之内——若当地定额体系或造价鉴定意见中已包含企业管理费,则该部分费用本身属于工程价款的构成,扣除具有合理性。
  • 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过错分担原则,出借方作为资质出借方通常过错更重,这会影响最终的处理结果。
  •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折价补偿的前提。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主张本身即难以成立。
  • 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无资质承揽等情形的,法院的处理通常更为严格。

五、给施工方的风险防范建议

如果你是实际施工人

  • 保留完整的施工证据。施工日志、进场记录、材料采购合同与发票、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现场照片与视频、监理签证——这些既是证明工程量的依据,也是证明"自己才是实际施工人"的关键。
  • 谨慎签署管理费条款。在挂靠、转包关系中,管理费往往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确定。建议明确约定管理费所对应的具体服务内容,避免日后被认定为"无对价收费"。
  • 及时主张权利。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工程款结算达成后应及时催告、保留催告证据,或及时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 关注优先受偿权期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一旦错过即丧失权利。

如果你是承包单位或出借资质方

  • 留下管理痕迹。若主张管理费,须能证明实际实施了管理。项目管理人员派驻记录、工资社保记录、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对外往来函件、税费缴纳凭证,都是重要证据。
  • 规范费用名目。避免笼统约定"管理费",宜将费用细化为具体服务项目对应的对价,降低被整体否定的风险。
  • 正视法律风险。出借资质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除民事上的费用主张不被支持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信用记录受损等后果,甚至涉嫌犯罪。从合规角度,应尽量避免此类交易结构。

六、结语

管理费问题的本质,是违法行为的经济后果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三种处理路径的背后,是不同的价值取向:严格路径强调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折中路径追求个案实质公平,参照路径侧重交易秩序的稳定。

由于各地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具体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当地司法实践、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综合判断。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安文强,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团队负责人。本文系其在济南市律师行业"十百千"专项人才特训营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专业课程学习期间撰写的论文《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管理费"适用问题的探究》基础上的实务整理版本,该论文获济南市律师协会与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评选"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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