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机构: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工程款被拖欠,优先受偿权该怎么用?

安文强律师 · 2026 年 5 月 · 建设工程

一句话结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抗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王牌",但它的行使期限是十八个月的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错过,权利归于消灭。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俗地说:如果发包人欠了很多人钱,包括银行抵押贷款,承包人的工程款可以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受偿。这是法律给承包人的特殊保护。

二、行使期限:十八个月,从哪天算起

这是最需要关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怎么认定

实践中通常按以下顺序判断:

  • 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的——按约定的付款时间起算。
  •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款之日;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
  • 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以当事人主张工程款之日起算。
特别提示: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这意味着它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即便发包人一直在承诺还款、双方一直在协商,期限也不会因此重新计算。合同签了、工程交了,就要开始看日历。

三、优先受偿的范围

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应当获得的工程价款,具体来说:

  • 包含:工程价款中的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以及工程价款本身。
  • 不包含: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这部分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

这一点在实务中很重要:如果发包人已经资不抵债,只有属于工程价款本体的部分能优先拿到,利息和违约金可能全部落空。因此在谈判和诉讼中,应当优先确保工程价款本体的确认。

四、几种特殊情形

1. 装饰装修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也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有一个前提: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有权处分人。如果发包人只是承租人(比如租了房子做装修),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通常难以实现。

2. 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主体)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存在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直接主张,但可以考虑通过代位权诉讼等路径寻求救济。这一块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复杂的争议点之一。

3. 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不适用优先受偿权。典型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军事设施、公共设施等涉及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工程。

4. 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

如果发包人已将该工程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消费者,且消费者已支付大部分款项,那么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对购房人基本生存利益的特殊保护。

五、怎么行使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三种:

  • 协议折价。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以折价款抵偿工程款。
  • 请求法院拍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 在诉讼或仲裁中主张。在起诉或申请仲裁时一并提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方式。
关键提示:如果你只是在诉讼中主张了工程款,没有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会主动处理。必须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这是很多承包人吃亏的地方。

六、给承包人的实务建议

  • 盯住时间节点。工程交付、提交结算文件之后,立即开始计算十八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必须完成主张——发函、起诉或申请仲裁。
  • 主张要留痕。如果选择发函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务必使用可查证的送达方式(EMS 邮寄并注明文件名称、公证送达),并保留邮寄凭证与签收记录。
  • 诉讼请求写清楚。起诉时明确列明"请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及早申请保全。如果担心工程被其他债权人抢先执行或私下处置,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 区分本金与利息。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工程价款本体,利息与违约金需另案主张。
  • 注意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对账单、竣工验收文件——这些决定了工程价款数额能否被法院认定。

七、结语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给承包人的强力保护,但它的时间窗口很短、程序要求很具体。实践中大量承包人败诉或权利落空,不是因为实体问题站不住,而是因为拖过了期限、或者主张的方式不对。

本文基于公开法律规范与执业经验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建议结合完整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安文强,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团队负责人。自执业以来办理多起建设工程案件,其论文《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管理费"适用问题的探究》获济南市律师协会、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评选"优秀论文"。

工程款被拖欠了?先确认还剩多少时间

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一旦过去就无法补救。建议尽早评估,别让权利在等待中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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